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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xx与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作者:冯喜国  更新时间 : 2020-08-17  浏览量:779

余xx与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9)赣04民终151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余xx,男,1954年11月9日出生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立忠,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汤恒学,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人民政府。

负责人余xx,该乡乡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江新梓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人民政府。

负责人朱xx,该镇政府镇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但中杰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冯喜国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余xx,男,1985年7月14日出生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武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邓xx,系公司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嗣弘,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县水务局。

负责人陈xx,该局局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世超,xx县水务局水保局局长。

上诉人余xx因与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、余xx、武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xx县水务局、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(2017)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(2017)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余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予以退回。

审判长

叶常青

审判员

刘 欣

审判员

郑敏红

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

书记员

杨雨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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