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xx与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作者:冯喜国 更新时间 : 2020-08-17 浏览量:779
余xx与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9)赣04民终151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余xx,男,1954年11月9日出生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立忠,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汤恒学,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人民政府。
负责人余xx,该乡乡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江新梓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人民政府。
负责人朱xx,该镇政府镇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但中杰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冯喜国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余xx,男,1985年7月14日出生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武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邓xx,系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嗣弘,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x县水务局。
负责人陈xx,该局局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世超,xx县水务局水保局局长。
上诉人余xx因与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、余xx、武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xx县水务局、xx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(2017)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(2017)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上诉人余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予以退回。
审判长
叶常青
审判员
刘 欣
审判员
郑敏红
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
书记员
杨雨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