冯喜国律师
冯喜国律师

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

服务更有保障

  •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
  •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
  • 收费合理标准
  •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
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江西-九江

专业领域: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

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

132-3792-6965

接听时间:08:00:00-23:00:00

当前位置:找法网 > 九江律师 > 都昌县律师 > 冯喜国律师 > 亲办案例

金融借款合同纠纷

作者:冯喜国  更新时间 : 2020-06-04  浏览量:650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余X华,该行理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:曹达宏、冯喜国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
方X石业公司、陈X华的上诉请求:1.改判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,应扣除本金4.5万元。2.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。事实与理由:1.一审法院对2016年6月28日都昌X商行将借款450万元发放至方正X业公司账户的到账金额的事实部分认定错误。该笔贷款共分为两次,2015年7月2日首次贷款300万,扣除“XX信贷通”互助保证金3万元,实际到账金融为297万,2016年6月28日增贷150万,扣除“XX信贷通”互助保证金1.5万元,实际到账金额为148.5万,至此,上诉人累计收到贷款本金为445.5万元,一审法院对2016年6月28日都昌农商行将借款450万元发放至方X石业公司11×××65账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,并且未对被上诉人扣除上诉人的“XX信贷通”互助保证金4.5万元作处理。2.一审庭审中,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的委托代理人为3名,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上限为2名。



上诉人都昌县方X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以上内容由冯喜国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喜国律师咨询。

冯喜国律师 主办律师

服务地区:江西-九江

专业领域: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

手  机:132-3792-6965 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: 在线短信咨询

(接听服务时间:08:00:00-23:00:0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