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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喜国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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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合同纠纷、抵押合同纠纷上诉获得改判

作者:冯喜国  更新时间 : 2020-06-04  浏览量:925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表人:余X华,该公司理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曹达宏、冯喜国,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
上诉人江西都昌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、李X媛、陈X民、彭X花、高X元、邵X珍金融借款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(2018)赣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,原审认定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(2018)赣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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